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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94條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0區、1區、2區分類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20區、21區、22區分類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20區、21區、22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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