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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用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接地: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按左列之一施行接地:(一)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
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
(三)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四)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左列方法接地:(一)採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Receptacles),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予妥接地。
(二)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二)二二○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被接地之一線)得作為地線,以供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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