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條匯流排槽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牆壁:若穿過乾燥牆壁,貫穿牆壁部分應連續不中斷。二、樓地板:(一)若垂直穿過乾燥樓地板,該樓地板上方一‧八公尺內應有避免外力損傷之保護,且穿過處應採用全密閉型匯流排槽。(二)除在工業廠區外,若垂直上升匯流排槽貫穿兩個以上乾燥樓地板者,依下列規定:1.應在樓地板所有貫穿之開口周圍裝設至少一○○公厘高之止水墩(curb),以防止液體流入開口。2.止水墩應安裝在地板開口之三○○公厘以內。3.附近用電設備應位於不會受止水墩保留液體傷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