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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高壓配線部分(不包括管燈用變壓器,X光管用變壓器,試驗用變壓器等之二次側配線)以一‧五倍最大使用電壓之試驗電壓加以導線與大地應能耐壓一○分鐘。
交流電力電纜可採用兩倍試驗電壓之直流電壓加壓之試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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