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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一、除左列各目之規定外,低壓電路之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多心電纜或多心導線係心線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於進屋線、幹線或分路之開關切開,測定電路絕緣電阻,應有表一九之規定值以上。
冬雨及鹽害嚴重地區,裝置兩年以上電燈線路絕緣電阻不得低於○‧○五MΩ。
(一)符合第十八條(電路之絕緣)規定之須接地部分。
(二)符合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之起重機或遊樂用電車部分。
(三)旋轉機及整器之流電路。
(四)符合第二十一條(變壓器之絕緣耐壓)規定之變壓器部分。
(五)開關、過電流保護設備、電容器、感應電壓整器、變比器及其他器具及裝設於變電所或電廠機器之接線及匯流排之電路。
二、「低壓導線間之絕緣電阻」應為切開電機器具狀態包括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燈之燈具線等之線間絕緣電阻,但不包括電機器具內之電路。
三、「低壓電路之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為低壓屋內線、移動電線及電機器具內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即電機器具在使用狀態所測定之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
四、新設時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五、既設線路之定期或非定期絕緣測定,可免導線相互間之絕緣電阻測定。
自接戶線至接戶開關絕緣電阻測定有困難者,得免測定。
六、低壓電路之絕緣電阻測定應使用五○○伏額定及二五○伏額定(二二○伏以下電路用)之絕緣電阻計。
七、升降機、起重機及類似可移動式機器,使用滑行導線供電者(除三○○伏以下,採用絕緣導線或由一次電壓三○○伏以下之絕緣變壓器供電或接地電阻一○Ω以下者外),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保持表一九之規定值以上。
新設時之絕緣電阻,建議在一MΩ以上。
八、遊樂用電車之電源,接觸導線及電車內部電路與大地之絕緣電阻,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接觸導線每一公里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超過○‧一安(一○○毫安)。
(二)電車內部電路之漏電電流,在使用電壓情形下不得大於其額定電流之五千分之一。
九、屋外配線,絕緣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多心電纜或多心電線,心線之相互間及心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各導線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單相二線式電路,非接地導線與大地之絕緣電阻,在額定電壓情形下漏電電流不得大於額定電流之二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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