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條電容器如個別配裝於電動機之分路,以改善功率因數時,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導線之安培容量除不得低於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規定外,並不得低於電動機分路容量之三分之一。二、電容器如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無需再裝分段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