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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2條

分段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除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引接各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有分段設備,以便必要時將電容器切離電源。
二、電容器之分段設備須能啟斷各非接地導線。
三、分段設備之連續負載容量值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分段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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