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條分段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除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引接各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有分段設備,以便必要時將電容器切離電源。二、電容器之分段設備須能啟斷各非接地導線。三、分段設備之連續負載容量值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四、低壓電容器之分段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