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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1條

容量之決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電容器之容量(KVAR)以改善功率因數至百分之九五為原則。
二、電容器以個別裝置於電動機操作器負載為原則,且須能與該電動機同時啟閉電源。
三、在電動機操作負載側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容量以能提高該電動機之無負載功率因數達百分之百為最大值。
四、電動機以外之負載如個別裝設電容器時,其容量以負載之大小及其實際功率因數決定。
其改善後之功率因數以百分之九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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