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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80條

放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電阻,俾便於線路停電後,放出殘餘電荷。
二、電容器額定電壓在六○○伏以下者,其放電電阻應能於線路開放後一分鐘內將殘餘電荷降低至五○伏以下。
三、放電電阻可直接裝於電容器之線路上,或附有適當裝置,俾於電路停電時與電容器線路自動連接,如電容器直接接於電動機線路上(係在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中間不加裝開關及過載保護設備者,則該電動機之線圈可認為適當之放電設備,不必另裝阻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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