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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六○○伏電纜其內部絕緣物容許溫度可分為攝式六○度、七五度、八○度及九○度,其安培容量如表一六~三至表一六~六所示。
二、高壓交連PE電力電纜及EP橡膠電力電纜,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左:(一)依地下管路敷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一至表一七~三所示。
(二)依直埋敷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四至表一七~六所示。
(三)依空中架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七所示。
(四)依暗渠敷設者,其安培容量如表一七~八所示。
三、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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