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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7條

變壓器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每一組低壓變壓器應於一次側加裝過電流保護器。
該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值除左列另有規定外,應不超過變壓器一次額定電流之一‧二五倍。
(一)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在九安以上而其一‧二五倍不能與熔絲或斷路器之額定配合時,得採用高一級之電流額定。
(二)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不超過九安時,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得選用一五安培者。
(三)保護一次線路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符合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規定時得免再裝置變壓器過電流保護器。
(四)過電流保護器按第二款或第三款裝設時。
二、低壓變壓器二次側所裝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不超過二次額定電流之一‧二五倍者,其一次側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應不超過一次額定電流之二‧五倍。
但二次額定電流在九安以上者,二次側所裝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如無適當額定或標置選用,則可採用較高一級者,二次額定電流不超過九安時,二次側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可採用一五安培者。
三、低壓變壓器由製造廠商附裝有可切斷一次電流之過載保護器而其一次線路之過電流保護器符合左列條件時得免再裝設一次側過電流保護器。
(一)變壓器阻抗電壓在百分之六以下者,一次線路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不超過其一次額定電流之六倍時。
(二)變壓器阻抗電壓超過百分之六但在百分之一○以下者,一次線路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不超過其一次額定電流之四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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