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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1條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電路之供應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以下簡稱紅外線燈裝置)者,其對地電壓應不超過一五○伏為原則,如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且在三○○伏以下時,須符合左列規定:(一)燈具應裝置於不易被人碰觸之處。
(二)燈具應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燈具應直接裝置於分路。
二、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施設。
分路最大使用電流應在五○安以下。
三、紅外線燈用燈頭應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品質應係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熱性能及耐壓性能。
四、紅外線燈裝置之帶電外露部分不得裝置於易觸及之處,但施設於僅有工作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紅外線燈裝置之內部配線,其導線應使用一‧六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電線,或套有厚度一公厘以上之瓷礙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之裸銅線。
六、紅外線燈裝置內部配線之接續應使用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之接續端子。
七、紅外線燈不得裝置於有充滿爆炸性甘斯及可燃性塵埃之場所。
應儘可能遠離油漆工場之噴漆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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