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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9條

高週波加熱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高週波加熱裝置之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設。
二、高週波加熱裝置應裝設於有關工作人員以外不得進入之處,但危險之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並不得裝置於第五章所規定之場所,但特別為該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三、高週波加熱裝置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之導線,如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緣物掩蔽或適當予以防護。
四、高週波發生裝置之各部分應以不燃性外箱封閉之。
箱內露出帶電部分,電壓超過六○○伏時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使電源切開;電壓超過三○○伏而六○○伏以下時其箱門於打開時應有明顯之危險標誌。
五、高週波加熱裝置之電極部分應以不燃性外箱或隔離防護之。
外箱或隔牆之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使電源切斷。
六、高週波加熱裝置之控制盤,正面應不帶電。
七、高週波加熱裝置之腳踏開關其帶電部分應不外露,並附有防止誤操作之外蓋。
八、高週波加熱裝置如可由二處以上地點遙控者,應附有連鎖裝置使其無法同時由二處以上地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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