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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8條

電熱器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電熱器每具額定電流超過一二安者,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施設專用分路。
二、小容量電熱器符合左列規定者,可與大容量電熱器併用一分路:(一)最大電熱器容量二○安以上,其他電熱器合計容量在一五安以下並為最大電熱器容量之二分之一以下。
(二)分路容量應視合計負載容量而定,且須三○安以上。
(三)各分歧點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三、電熱操作器應裝於容易到達之處,但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開關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時。
(二)一‧五瓩以下之電熱器由插座接用時。
(三)分路開關兼用操作時。
四、固定型電熱器與可燃物或受熱而變色、變形之物體間應有充分之間隔,或有隔熱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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