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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6條

電熱裝置之幹線及分路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電熱裝置分路,應按左列規定施設:(一)供應額定電流為五○安以下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在五○安以下,其導線線徑應按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施設。
(二)供應額定電流超過五○安單具電熱裝置,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應不超過該裝置之額定電流;但其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使用高一級之額定值,其導線載流量應超過該裝置及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以上;並不得連接其他負載。
二、電熱裝置幹線應按左列規定施設:(一)導線載流容量應大於所接電熱裝置額定電流之合計。
如已知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可按實際計算負載電流選播適當導線,並使用安培容量不低於實際計算負載電流之導線。
(二)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電流應小於幹線之安培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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