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條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應不超過左列之限制,否則應使用降壓型操作器。一、低壓用戶(一)二二○伏供電,每臺容量不超過一五馬力者,不加限制。(二)三八○伏供電,每臺容量不超過五○馬力者,不加限制。(三)每臺容量超過上列之限制者,應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二、高壓用戶之低壓電動機,每臺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若超過此限者,應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三、高壓以上供電用戶之高壓電動機起動電流應按第四百三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