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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1條

電動機裝置位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電動機以裝置於通風良好及保養方便之位置為原則,但水中電動機以及無法避免時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滑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範措施使所發生之火花達不到附近易燃性物品。
三、裝置於有危險性物質,多塵埃及潮濕等特殊場所,應按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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