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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0條

過載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每一連續運轉之電動機,除第二款另有規定外,應照左列之一,保護其運轉之過載:(一)假設一種與電動機分離之過載保護器(如積熱熔絲、氣斷路器及內部附積熱電驛之電磁開關),其應選定之標置值(指積熱電驛之動作電流預定點)或額定動作電流值(如為積熱熔絲指熔斷電流值)。
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名牌所標示之全載額定值之百分數:1運轉因數(servicefactor)不低於一‧一五之電動機......百分之一二五。
2溫升不超過攝氏四○度之電動機......百分之一二五。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所有電動機......百分之一一五。
(二)積熱電驛如依照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標置,而不足以使該電動機完成起動或擔負負載時,得採用高一級之標置,但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名牌所標示之全載額定電流值之百分數:1運轉因數(servicefactor)不低於一‧一五之電動機......百分之一四○。
2溫升不超過攝氏四○度之電動機......百分之一四○。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所有電動機......百分之一三○。
(三)採用附裝於電動機內部與電動機合為一整體之積熱保護器(thermalprotector),該器於電動機過載或不能起動時,應能阻止其發生危險性之過熱其啟斷電流值應不超過左列電動機全載電流之百分比:1電動機全載電流不超過九安者......百分之一七○。
2電動機全載電流在九‧一至二○安者......百分之一五六。
3電動機全載電流大於二○安者......百分之一四○。
(四)如啟斷器(如電磁開關等)與電動機分開裝設,而其控制回路由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離裝置之啟斷器(如電磁開關)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二、電動機得免過載保護之條件如左:(一)電動機之運轉狀況係屬一種間歇性的、週期性的,每次運轉時間在三○分鐘以內者,其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可視為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二)一馬力以下(若供電電壓為三八○伏者為三馬力以下)連續運轉之電動機,如屬臨時性裝置而由人力開動並依照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裝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得不裝設該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三)一馬力以下(若供電電壓為三八○伏者為三馬力以下)連續運轉之電動機,雖屬永久性裝置,但如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之情形者,得不依照第一款之規定另設過載保護。
(四)自動起動而容量在一馬力以下之電動機如其內部繞組之阻抗值在該電動機不能起動時,足夠防止發生過量發熱者,則該電動機可視為已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予以保護,得不另設電動機之過載保護。
(五)電動機雖屬連續運轉,如其裝置位置係在安全處所,並不因過載燒損而招致危險者,得免設該項過載保護。
三、電動機之過載保護如屬積熱熔絲(ThermalCutouts)、積熱電驛(ThermalRelaves)或其他保護器而不能於電路發生短路時即時開斷電路者,其電源側應有熔絲或斷路器作為分路之過電流保護,且其額定值或標置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四倍。
四、凡連續運轉之電動機,其容量在一五馬力以上者,應有低電壓保護,但屬灌溉用電,及危險物質處所以及易燃性塵埃處所,則電動機雖在一五馬力以下容量,亦應具有是項「低電壓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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