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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9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須能通過電動機之起動電流,其額定值應視電動機之啟動情形而定,通常以不超過電動機全載電流之二‧五倍。
或按表一五九選用適當之額定值。
二、幹線(Feeder)過電流保護器以能承擔各分路之最大負載電流及部分起動電流。
如各電動機不同時啟動時,其電流額定應為各分路中最大額定之電動機之全載電流一‧五倍再與其他各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
三、主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電流額定應為最大幹線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與其他各幹線所屬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如有電燈及電熱負載時,其負載電流亦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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