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8條幹線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供應二具以上電動機之幹線或分路導線,其安培容量應不低於所供應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加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二十五。二、供應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安培容量應不低於其他負載,據有關規定計算之負載電流與第一款計算之電動機負載電流之和。三、電動機與其他混合負載之需量因數及功率因數可確定時,可修正負載電流並選用安培容量不低於修正後負載電流之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