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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5條

分段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每一電動機以個別裝置分段設備為原則,但屬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一部機器由數具電動機運轉者。
(二)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二、分段設備宜裝設於操作器可視及之範圍。
三、分段設備應有明白的「啟斷」或「閉合」的位置標示。
四、分段設備應能同時啟斷各非接地導線,並得與操作器共裝於一箱內。
五、一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戶之接戶開關得兼任分段設備。
六、分段設備應使用一種適當載流容量之開關,如以馬力為額定之馬達開關或斷路器等,但屬於左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八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固定裝置電動機得以一般開關作為分段設備。
(二)固定裝置電動機其額定電壓在三○○伏以下,容量在二馬力以下者得用額定電流大於二倍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一般開關,或額定電流大於一‧二五倍於該電動機額定電流附有彈簧快速動作之開關為分段開關。
(三)超過五○馬力之固定裝置電動機,其分段設備得用一般開關或隔離開關,但須附有「馬達運轉中不得開啟」之明白標示。
(四)移動性之電動機得以插頭及插座為其分段設備。
七、電動機分段設備,其電流額至少為電動機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一一五。
八、操作器屬於Y-△型及自耦變壓器型之降壓起動器或為全壓起動之磁性開關等,仍需加裝分段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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