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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4條

每具電動機以裝置一分路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數具電動機得併由同分路供電。
一、額定不超過一馬力之低壓電動機如每臺之全載額定電流不超過六安,得數具共接於一分路。
但電壓在六○○伏以下者,分路保護之額定以不超過一五安,電壓在一五○伏以下者,分路保護之額定以不超過二○安為條件。
又此等電動機如屬由工作人員起動者(Manuallystart)得免個別裝設過載保護設備。
二、電動機個別裝有過載保護設備者,如滿足左列規定,得數具共接一分路:(一)各電動機必須有符合規定之操作器。
(二)分路必須以保險絲或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分路熔絲額定不得超過同分路中容量最小之電動機之全載額定電流之四倍(但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設備如屬特殊設計,經在名牌上標明應裝之分路許可最大額定者不在此限)。
(四)分路分歧點至電動機過載保護器間之導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其載流量應不小於該分路導線之三分之一。
長度超過八公尺時,其載流量應不小於該分路導線之載流量。
(五)凡須同時運轉操作之整套型機器,除危險處所及第一、二類塵埃處所外,其分路保護額定得不受第二款第三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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