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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3條

標準電動機分路應包括左列各部分(如圖一五三所示)。
前項圖一五三之分路導線及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幹線分歧線路(W1):自幹線分歧點至分路過電流保護器長度在三公尺以下,不受需達幹線載流量之限制;長度不超過八公尺,不得低於幹線載流量三分之一;長度超過八公尺則應與幹線具有同等之載流量。
二、分路配線(W2):自分路過電流保護器至電動機之線路,其載流量應符合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三、電動機控制線路(W3):該控制線路應有適當過電流保護設備。
但額定二○安以下之分路,其控制線線徑在○‧七五平方公厘以上者,視為已受分路過電流保護器保護。
額定超過二○安之分路,其控制線在操作器內且其載流量在分路導線載流量四分之一以上者,或其控制線在操作器外且其載流量在分路導線載流量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設備。
四、二次線(W4):繞線型電動機自轉子至二次操作器間之二次線。
其載流量應不低於二次全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但非連續性負載,得以溫升限制為條件,選擇較小導線。
五、分路過電流保護器(P1):該保護器用以保護分路配線、操作器及電動機之過電流、短路及接地故障。
六、分段設備(SM):其主要用途係當電動機或操作器檢修時,用以隔離電路。
七、電動機過載保護器(P2):該器旨在保護電動機、分路導線及其本身(指過載設備)免因電動機過載而燒損。
八、操作器(C):該器用以操作電動機之運轉,如操作電動機之起動、停止、反向或變速,宜裝於鄰近電動機,俾操作者能視及電動機之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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