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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8條

二次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照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外,應按左列規定處理:一、應按金屬導線管、金屬外皮電纜及磁珠裝置。
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
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公分,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裝之。
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心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六、變壓器應裝於可檢視及不易碰觸之處所。
七、變壓器與燈管之距離應儘量縮短。
八、燈管應有適當支持。
九、燈具或燈管裝置應由單具或數具可由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控制並可同時切開非接地導線。
十、開關或斷路器應裝置於可視及燈具或燈管之範圍,否則應採用一種附有在啟開位置可閉鎖之開關。
十一、變壓器二次側高壓繞組不得接成串聯或并聯使用,但如兩變壓器每一變壓器高壓繞組有一端與外殼接地時得串聯使用,以作為單相三線式用。
十二、按磁珠裝置法施工時,除磁珠應採用表面光滑,品質良好者外,如裝置地點在屋內,其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應保持在三○公厘以上之距離,如裝置地點在屋外,則各應保持五○公厘以上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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