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5條

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其二次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二、其二次開路電壓在三○○至一○○○伏之放電管燈,除非燈具備有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否則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
三、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使用油浸型。
四、屋內型日光燈,其安定器建議採用電子安定器。
五、放電管燈裝置時,其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碰觸易燃物,且與易燃物間應保持適當距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