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條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其二次開路電壓超過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二、其二次開路電壓在三○○至一○○○伏之放電管燈,除非燈具備有特殊設計,使燈管插入或取出時不露出帶電部分,否則不得使用於住宅處所。三、放電管燈之附屬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使用油浸型。四、屋內型日光燈,其安定器建議採用電子安定器。五、放電管燈裝置時,其變壓器或安定器不得碰觸易燃物,且與易燃物間應保持適當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