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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3條

以一一○/二二○伏單相三線供電之單獨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安培容量達一○○安以上時,則進屋線或幹線負載計算,得依表一二三計算之,其幹線中性線負載並得適用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表一二三中之其他負載應包括如左:一、每一個二○安之小型電器分路以一五○○瓦計算之。
二、一般電燈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二○瓦計算之。
三、所有固定電器、電灶、烤箱及烹飪器(包含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按名牌額定計算之。
四、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五、如應用第一百十五條(不同時使用之負載)規定時,以選用左列最大負載者計之。
(一)空調設備負載。
(二)中央電暖器負載之六五%參差因數。
(三)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六五%參差因數。
(四)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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