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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9條

住宅用之固定電器(電灶、空調設備或電暖器以外之電器)在單獨或集合住宅,由同一幹線所供應四個以上之固定電器,其幹線負載得以各電器的名牌額定總和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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