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條家庭用之電灶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如其個別額定大於一又四分之三千瓦,則其幹線負載得依照表一一八計算之。如有兩具以上之單相電灶由三相四線式幹線供電時,其總負載之計算,應以任何二相線間所接最大電灶數之兩倍需量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