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條幹線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幹線導線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應的負載。二、幹線如供應連續負載或同時供應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其所裝置過電流設備之安培額定或幹線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非連續負載與一‧二五倍連續負載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