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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8條

出線口所裝置之設備,其安培額定應不低於所供應負載容量,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分路供應額定三○安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用重責務型者。
二、供應一個插座(包括多聯式)之專用分路,則插座安培額定應不低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所供應之電器負載,應依表一○八~一規定辦理。
四、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額定應依表一○八~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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