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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6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帶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二○安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電器容量及數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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