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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5條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規定如下:一、一五及二○安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限,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至於分路同時供應電燈、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五○。
二、三○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器。
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三、四○及五○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及紅外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
但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四、大於五○安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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