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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3條

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不小於所供應負載最大電流;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分路保護額定。
二、分路之設置,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管配線時,應按表一○三選用;若採非金屬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修正。
三、非金屬管配線在三條以下者,周溫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線徑為二.○公厘之分路導線得用於保護額定為二○安之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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