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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2條

分路負載計算應符合左列規定:一、一般照明負載依表一○二~一計算為原則。
所裝照明燈具照度應符合表一○二~二標準。
計算樓板面積應將各樓面積皆計入。
但不包括陽台、住宅之附屬車庫(預訂將來另有用途者除外)。
二、在各種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二○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但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不得視作一般照明用之出線口,需計為額外之負載。
三、對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線口,每一出線口之負載計算,應按左列規定辦理:(一)除電動機外之特殊電器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電器或所接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
(二)供電動機之出線口依電動機之規定計算。
(三)供重責務型燈座之出線口依每一出線口以六○○伏安計算。
(四)其他出線口(不包括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插座)依每一出線口以一八○伏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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