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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
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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