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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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