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除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免辦工廠登記者外,化粧品製造場所之廠房內,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天花板、牆壁及地板採用不易發生粉塵之建材,並保持平滑無裂痕。二、配管選用表面平滑之材料,並力求隱蔽。三、排水口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