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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固形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
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
三、調勻設備。
四、煉合設備。
五、模製設備。
六、乾燥或冷卻設備。
七、定量分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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