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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油膏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粉末研磨或超微粒磨粉設備。
二、篩粉設備及集塵設備。
三、調勻設備。
四、定量充填(分裝)設備。
前項化粧品製程有加熱必要者,應設二重加熱釜;有裝置軟膏管必要者,應設軟膏管封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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