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之軟硬體設施,指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趨勢,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函報行政院核定公共建設計畫,得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供產業共用於研發、檢驗、測試、試量產之程式、資料庫、系統、機器設備、設施、廠房或工程等軟硬體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