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