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