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前項投資計畫之提出,應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格式,於第十一條規定之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