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二、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