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申請人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