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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申請人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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