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主管機關為促進工業發展,應就下列事項,對工廠實施輔導:一、工業生產技術之調查、研究、引進、移轉及推廣。二、工業新產品之開發、工業產品之設計、品質提升、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經營合理化事項。三、工業技術人才之培訓。四、工業污染及工業安全衛生之防制或管理技術。五、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