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不在此限。前項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及投保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保險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