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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工廠經許可設立者,應依核定期限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前項核定之期限,以二年為限。
但因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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