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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辦完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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