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工廠負責人應於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前項申報完成後,工廠負責人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回上一頁